为了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,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,保护生态环境,近日,来凤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等22人涉嫌非法采矿罪,郑某某、邓某某2人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进行集中审理。
公诉机关指控,2022年2月至2024年7月,被告人杨某等22人在旧司、大河地区,或因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,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,或擅自进入他人矿区采矿,通过雇请挖机开采或人工采集方式开采重晶石、萤石矿后出售给被告人郑某某或邓某某,累计开采矿石价值600余万元。杨某等22人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三条,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。郑某某、邓某某明知杨某等人向其销售的矿石系违法开采所得,仍予以收购。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,应当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庭审中,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涉嫌非法采矿罪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问题,公诉机关、被告人、辩护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、质证,并就犯罪事实的认定、定罪量刑、法律适用进行了辩论,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。
庭审最后,法庭宣布休庭,择期宣判。
100名行政机关代表和群众旁听了庭审。(来凤县人民法院 龙艳华) |